在澳洲打工渡假的人都有一個心聲,我要做一個稅務居民,這關係到你會不會被ATO稅很大的問題。在澳洲報稅時,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的稅率可是天差地別,這省下來的Money夠你好幾天昆士蘭之行呢。而很多人對於澳洲所謂的“稅務居民”還是一知半解,以為只要拿WorkingHolidayVisa(打工渡假簽證)就不可能是稅務居民,報稅時就乖乖填了“NO”,就把自己辛苦賺的白花花的澳幣給稅掉了。
所謂稅務居民(ResidentforTaxPurposes),就移民法規與國籍認定的角度來說就是Citizen(公民)或PR(永久居民)。持有澳洲打工渡假簽證(WHV)雖然可以合法在澳洲居留一年,但就國籍論仍屬於“非居民”,也就是外國人,這部分屬於澳洲移民局(DepartmentofImmigrationandCitizenship)的管轄範圍。而對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TaxationOffice(簡稱ATO)來說,他們認定的是所謂的“符合稅務目的的居民”,而他們有自己一套檢核的標準,那怕移民局認定你是“外星人”,只要符合ATO所列那些標準,都可以被ATO列為“稅務居民”。
許許多多背包客對稅務居民有著千奇百怪的解釋:
有人說:即使拿了打工渡假簽證,仍然是外國人,外國人不可能是居民,那是PR(永久居民)和公民專屬
有人說:稅務居民,你就給它勾YES,反正沒被抽查到就沒事
有人說:黑工一樣可以報稅,也可以說自己是稅務居民
有人說:只要入境澳洲滿六個月就可以勾稅務居民
有人說:當初申請稅號時如果勾自己是非居民,報稅時就再也不會是稅務居民了
有人說:老闆幫我繳稅時是用稅務居民的稅率繳,我報稅時就是稅務居民了
有人說:澳洲公民(居住在澳洲),就一定是澳洲稅務居民
其實,在初步瞭解澳洲稅法如何認定稅務居民時,便會發現以上這些解釋都很片面,不論是國籍、簽證、工時、繳稅、戶籍或是無厘頭的投機論,都只是大家各自的猜想擺了,不能全面的表述什麽是稅務居民。不過稅務居民有幾個常見的標準:是否在澳洲停留超過六個月、是否在同一地區超過六個月、是否申請移民、是否是澳洲公民等等。
說了這麼多大家最關心的還是“拿WHV到底是不是稅務居民?”,這個問題真的很懸,可能是,也可能不是。在ATO的網站上就有2個澳洲打工渡假者的真實案例。
凱恩-澳洲打工渡假者,在同一個地方居住與工作
來自加拿大的凱恩,於2008年七月持海外打工簽證入境澳洲。在澳洲居留的12個月當中,大部分的時間她試圖停留在雪梨,事實上她也的確做到了。凱恩並與她那已經移民澳洲且居住在雪梨的哥哥相當親近。初剛到雪梨時,凱恩到東部海岸渡假了十天,後來也在2009年一月時到ByronBay渡假了二個禮拜。凱恩在雪梨的一個分租住宿房住了十一個月,並且負擔了一部份的租屋押金,期間她還買了床、冰箱和一些臥室家具。凱恩住在雪梨的期間,都在一間咖啡店和餐廳工作。她還加入了雪梨當地的圖書館會員、愛爾蘭社團以及水球俱樂部。
ATO的判定並非澳洲打工渡假者拿什麼簽證,或你是否為澳洲籍,而是你的實際行動當中,是否有在同一地點定居的強烈意向(如在雪梨一住十幾個月、在當地工作,或是購買家具家電、甚至是加入當地社團和機構,這都是有意願在雪梨定居的最佳例證),因此ATO才會認定你是不折不扣的“稅務居民”。
比起那些在一個地方只短暫停留一個月、一週、一晚,甚至只有曇花一現的澳洲打工渡假背包客來說,凱恩在11個月的實際行為、居住態度和在澳洲期間的表現,在一定程度上已反映出與定居意願相符合的持續行為、生活或例常習慣,足以被ATO認定為“稅務居民”。
珍妮-澳洲打工渡假者,結合工作與渡假
珍妮是英國公民,她極度嚮往在南半球紐澳渡過一年的生活。帶了可觀的積蓄進行這趟澳洲旅行,但她仍打算花一部份的時間來工作。所以她申請了澳洲打工渡假簽證,讓她可以在同一雇主底下合法工作不超過六個月。
之後珍妮在伯斯有了第一份工作,她打算經由阿德萊德逐步旅行前往東岸,並且在阿德萊德停留的期間工作了二個禮拜,然後繼續她的旅程前往墨爾本。抵達墨爾本後,她認識了一些同鄉朋友。在工作了三個月後,她決定用她的積蓄在墨爾本渡過簽證結束前的最後一段時間。為了節省開銷,她和二名友人一起租房子。她原本在英國的房子在這段期間也是出租給人。12個月結束時,她返回英國,並重新住回她原有的地方。
雖然珍妮取得工作,但從她不斷地在各地旅行的軌跡當中,她並未試圖建立習慣化的行為,即使她人在澳洲待了一年,而且和友人一起租了房子。珍妮在澳洲真正的目的是旅行,工作只是補強她在生活開銷上所需要積蓄。珍妮也並不符合183日原則,因為她在海外擁有主要的住所,並且沒有在澳洲定居的打算。
從ATO所舉的這二個例子中,可以初步看出ATO的判定標準:
1.是不是稅務居民與是不是拿Working Holiday Visa(WHV)無關
2.稅務居民的判定標準並非單一,而是多重面向評估下的結果
3.雖然是多面向評估,但仍須符合基本原則(例如:183日原則、申請移民、婚姻、扶養等)
來自加拿大的打工渡假客凱恩來到澳洲,居住且工作在固定地方超過六個月,並且實地參與社區團體,即便她並非澳洲公民,即便她拿WHV,一樣透過實際的行動來成為稅務居民。反之英國的珍妮為了體驗澳洲,不斷地旅行,更換住宿及工作的地點,任何一地都未超過183天,於此,珍妮的居住行為並未對單一特定地區產生連結,所以在稅務上來說,並無法適用為稅務居民。
打工渡假簽證(WHV)的原意並不是讓外國人到澳洲待同在一個地方一直賺錢,某種程度來講,英國的珍妮才是真正符合打工渡假簽證(WHV)設計原意的實踐者。但對ATO來說,居住工作固定,社區連結強,才能對同一個地區的稅收產生較多貢獻,才有資格享受稅務居民該有的累進稅率(0%~37%),和移民局的原始用意剛好相反。
準備前往澳洲打工渡假的朋友們,先規劃好澳洲一年的旅程,把退稅的因素考慮進去。如果你只是嚮往環澳體驗,要做好將來報完稅之後,稅拿不回來還要補稅的心理準備(你的行為無法說服ATO你是稅務居民);當然如果你想離境時有退稅入帳,那從現在起,就好好學學凱恩。
打工遊學渡假客雖然很難滿足婚姻、置產、移民、扶養等條件,但183日原則還是很容易辦到的。即使當初你在稅號上寫著"Non-Resident"(非居民),但實際報稅時,只要你的實際居住行為符合規範,你絕對算的上稅務居民。
如果你不小心被判定成非稅務居民,你可以向ATO申訴。
針對“居住意圖”提出具體證明:
1.你在同一個工作拿的payslip已經連續超過六個月(24張以上)
2.你的手機帳單六個月都寄到同一個地方
3.你租的地方用你的名字簽約並居住已超過六個月了
4.你有加入當地社團、教會、俱樂部、社區服務的證明
5.你為了住在這裡,你做了什麼事情,買了什麼家具
甚至,你已經向移民局申請了PR(永久居民),只要證據和說明理由夠充分,仍可向ATO申訴改判為稅務居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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